规章制度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


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服从领导团结合作

积极开拓竭诚服务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是海南省司法厅下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所实行主任领导责任制,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处理律师事务所的一切事务。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事务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办案水平,创造紧张和谐的工作环境,促使事务所的管理工和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各部门管理实施细则:


一、主任管理制度

  1、主任是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2、负责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传达上级部门的会议精神及会议,通报事务所的发展情况,决定事务所的下一步发展,做好事务所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

  3、负责事务所的各项费用的审批,全权把握事务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4、负责事务所聘用律师及内勤的任免。


二、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提议或由合伙律师提议召开,主任负责主持,有关人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除出差或开庭外必须参加,会议结束后无论议题是否有结论或与会律师是否同意,均需在合伙人会议纪要上签名,不同意会议结论的可签名并写明不同意原因。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向未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律师传达。


三、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本所的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2、本所建立律师个人档案、案件档案、财力档案、信息量资料档案等。

  3、本所律师应按规定登记人事档案,并保证材料真实。

  4、律师承办案件,应及时登记,建立档案,并应做到档案时间准确、材料完整、案情真实。

  5、本所建立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力报告等,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6、信息资料档案包括合伙人会议纪要、上级部门的会议文件及精神指示。

  7、以上档案由内勤作好管理工作,并须保证档案的完整和保密。如有律师要求借阅,需经主任批准并需内勤在场,不得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


四、出勤制度

  1本所设行政人员两名,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及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按时上下班,中途不得擅离岗位,因工作需外出的,需向主任汇报。

  2、律师实行轮班制度,每天由一名律师值日,指导内勤及其他律师助手工作,并负责解答当事人的咨询等。值日律师应按时上下班,遇有急事,应请示主任安排其他律师替班。值日律师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对非值日律师不实行坐班制度,但出差或休假应提前请示主任。无故迟到旷工者,予以批评警告。屡教不改者,予以解聘。

  3、本所定期召开合伙人律师会议及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律师无故不得缺席,如确需出庭、出差无法参加的,需向主任请假。

  4、本所律师或员工不得在本所以外兼职或办理与本所无关的案件、事宜,否则予以解聘。


五、财务管理制度

  1、收案与收费

  本所实行统一案和收费制度。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应与当事人协商签订合同,报告主任同意后由内勤统一登记、建立档案并由财务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具发票收费。特殊情况可以由经办人收费后向本所财务缴纳并开具发票。私自收案收费或违法使用票据者,本所可以根据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屡教不改者,予以解聘。

  2、出纳在当月3日以前作出上月的工资报表主任审批后,方可发放工资。

  3、事务所的业务招待费及办公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主任审批。

  4、现金保管不得超出500元,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并应做好保管工作。

  5、对银行支票、收据、发票等票据,出纳应严格执行亲手保管、亲手开具的制度,否则由出纳及当事人承担责任。

  6、对不准确、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财务必员严禁受理,否则财务人员及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严格实行会计档案管理,对有关凭证、账目、报表等均需进行持久保存,以备审查。

  8、财务人员应以事务所利益为重,不得利用岗位之便,弄虚作假,损公肥私。


六、办案制度

  1、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竭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2、律师应全面调查有关案情,查阅有关法律规定,考虑案件每一细节,及时为委托人处理各种问题,并就保证足够的服务时间。

  3、律师在工作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报主任提请集体讨论。

  4、律师及员工应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打听自己不应该知道的事情。


七、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1、本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2、律师对所里组织的业务学习讨论研究会议应当参加。

  3、每位律师每年应当完成40课时的培训计划。

  4、律师对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主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必须参加。

  5、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举办的职业道德培训会议等其他形式的活动须参加。

  6、律师应当自觉积极的学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法规等,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的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

  7、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8、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9、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10、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11、本所支持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和业务培训,并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


八、业务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

  1、律师执业应当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2、律师执业行为受主任和合伙人监督。

  3、主任和合伙人对律师业务质量的不当之处,应当提出并敦促其纠正。

  4、本所和律师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

  5、律师在办理委托事宜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其对此可进行监督。

  6、本所和律师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

  7、本所办理重大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8、主任可以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

  9、本所应当采取开门评议的方式征求社会对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意见,从中查找问题。


九、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1、本所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的审查,在查证委托人之间没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刑事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也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本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由本所主任按先后顺序决定,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4、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委托书。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5、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6、本所两名律师同办一委托事宜的利益和报酬由其二人共同协商分配。

  7、本所和律师对收入的分配比例为3:7分成(其他70%由律师之间协商分配)。

  8、律师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十、投诉查处制度

  1、本所对当事人向所里投诉律师的案件,应查明事实,件件有着落,需要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上报的要及时上报,并且要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2、本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其对律师投诉的投诉机关。

  3、律师不得为了达到损坏其他律师形象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唆使无知当事人向投诉调查机关投诉其他律师。

  4、本所和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投诉调查,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和配合投诉调查工作,如实的向调查机关陈述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5、本所根据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6、律师对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管理,提高律师职业素养,树立事务所的良好形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所律师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2、本所律师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本所经调查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直接将其除名: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数额巨大;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数额巨大;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影响的;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影响恶劣的;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恶劣的;

  (9)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拒绝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

  (10)在执业活动中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影响恶劣的;

  (1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1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13)违规收费的,经本所教育拒不改正的;

  (14)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15)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

  (17)根据本所质量跟踪考核制度连续两年考核均不合格的;

  (18)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3、本所律师违反上述规定,在本所调查过程中应做出办案过程的书面报告,并可以提出申辩。

  4、本所律师违反上述规定被有关部门调查的,处理结果还应当上报有关部门

  5、本所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工作依据本制度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为本所及社会培养律师后备人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是指:

  (1)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2)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在校实习生。

  2、本所接受实习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

  3、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同意并逐级报海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后,方可进行实习。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品行良好;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6)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4、本所应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实习合同。合同应当对本所及实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5、实习期限

  (1)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一年(曾任法官、检察官实习期为三个月;执业三年以上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其实习业务量达到实习业务量要求的,实习期限为三个月)。

  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在校生依所在学校的教学安排。

  6、本所为实习人员指定指导律师,以保证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7、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业务技巧、业务程序、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

  8、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对实习人员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报告。

  9、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10、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11、实习人员在本所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管理规章及本所的一切规章制度;

  (2)服从本所安排,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尽心尽力地完成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

  (3)不得单独执业;

  (4)不得为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行为;

  (5)不得以本所的名义有损本所利益或本所形象的行为;

  (6)不得同时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7)不得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8)不得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9)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0)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11)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2)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1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12、实习人员在实习中的职责:

  (1)协助指导律师从事庭前准备工作;

  (2)代指导律师传递、传达文书或资料;

  (3)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4)协助指导律师整理有关案卷材料及立卷;

  (5)从事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13、实习人员在本所实习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文书等业务;

  (2)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3)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4)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5)获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4、实习人员的考核

  (1)实习期间,指导律师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2)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

  (3)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2)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3)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15、实习人员的纪律与责任

  (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如遇其他情况,则按本所考勤制度,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2)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纪律的,由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或解除实习合同的决定。

  (3)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律师法》、部颁规章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由本所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4)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其行为导致本所或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其本人负赔偿责任。

  16、本所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依据本制度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指导老师管理制度

  为加强及保障对本所实习人员的培养监督管理,根据《海南省司法厅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所章程,特设立本所指导老师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实习,坚持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主体,实行个案指导与集中辅导相结合;律师业务学习与法律事务工作相结合;指导律师重点指导与其他律师一般指导相结合。

  1、建立指导律师名册制度。指导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执业5年以上;

  政治素质好;

  业绩相对突出;

  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2、指导律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充实一次。指导律师必须从指导律师名册中选定,实习律师和指导律师实行双向选择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相结合。

  3、每名指导律师同时指导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两人。

  4、指导律师或实习律师确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经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可以解除。

  5、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业务技巧、业务程序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对实习人同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

  6、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对违反纪律和有关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报告。

  7、实习人员工作日记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

  8、律所每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通过检查实习人员作业及学业水平,考评指导老师是否认真负责,完成工作。

  9、三次考评皆为不合格的指导老师,上报合伙人会议,可予以取消指导老师名额。


第三部分岗位目标责任制


  为增强本所竞争能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决定按照精力分工设定岗位,明确职责,划分上级,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主任目标责任

  主任负责主持本所日常工作,领导并开展业务,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和讨论,并应从事律师职务,完成年创收10万元以上。


二、律师目标责任

  本所律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和律师职业道德以及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开拓业务并能积极完成主任交办的事务。合伙人律师完成年收入8万元以上,专职律师应完成年收入6万元以上,兼职律师应完成年收入3万元以上。

  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手下工作,每年应完成收入2万元以上。


三、内勤目标责任

  内勤负责日常接待,联络、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应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并能积极完成主任交办的事务。


四、财务人员目标责任

  1、本所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负责本所财务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支票管理制度,管好库存现金及有关印章和空白支票。

  3、严格控制现金使用,不得挪用库存现金。

  4、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做到账目清楚准确。

  5、对原始凭证严格审核,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有关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并及时向主任汇报。

  6、负责衔接好事务所与税务、审计等行业的关系,树立事务所的优秀形象。

  7、对事务所的账目妥善保管,严格存档,以备审核。

  8、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9、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年终总结

  本所年终根据每人完成岗位目标情况进行评比,按实际发给年终奖金,未完成岗位目标的,或者有重大失职行为,不发给年终奖。连续两年未完成岗位目标的,本所有权予以解聘。


第四部分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费用包干、效益工资及福利待遇规定


  为合理支出、节约开支,调动员工积极性,根据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和本所章程,制订本规定。

  一、办公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报刊书籍费、办公费、公共招待费由所里统一支出,并由主任批准开支,重大财务开支由合伙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二、预收当事人差旅费用需经主任批准同意,并按实核算,多退少补。

  三、本所员工一律由所里统一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并统一办理人事行政关系档案托管,费用由所里统一支出。

  四、员工个人所得按规定应缴纳税费的,由本来自负。

  五、专职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各项工资、补助照发。

  六、本规定由合伙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部分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人员招聘办法


  根据司法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所人员(除合伙律师外)一律实行聘用制,由事务所与应聘者本人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律师的条件如下:

  1、行政关系和户口在海南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

  2、具有三级律师以上职称的外省人员。

  3、精通一门外语,并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

  4、从事经济工作四年以上,取得金融、会计、审计、外贸、海关等中级职称并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

  三、律师助手聘用条件

  1、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并懂一门外语,经过法律培训人员。

  四、事务所可以根据需要聘用辅助人员,由主任决定。

  五、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试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聘用期限为两年,聘用期满后需续聘的,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本所规定办理。

  七、聘用人员不遵守事务所有关工作纪律和制度的,本所有权予以处罚,直至解聘。

  八、聘用人员退出本所时可以根据情况,酌情给予相当本所行政人员1——3个月工资的退职费,但因违纪解聘者除外。

  九、未尽事宜,由合伙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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